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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大亨社區所有權人大會、管理委員會、監察人組織章程

生活大亨社區所有權人大會、管理委員會、監察人組織章程

第一章        所有權人大會

第一條:所有權人大會由社區之全體所有權人組成,為本社區之最高權力機構。

第二條: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應於每年四月中旬召開所有權人大會,惟平時亦得經五分之一以上所有權人之書面連署,載明提議事由,諮請任一管理委員召集之。召集人應於開會前十五日以書面載明開會議題、時間、地點,通知各所有權人,惟非因召集人之故意、過失而不知所有權人之居住所者,不在此限。

第三條: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所有權人公約另有規定者外,應有所有權人過半數且基地持分合計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基地持分合計過出席人基地持分合計之半數者同意行之。

第二章        管理委員會

第四條:本社區內分為八區,二部電梯為一區,各區所有權人推選一人為管理委員,組成管理委員會。

第五條:委員任期一年,並由委員推選一人為主任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六條:本會為推動管理服務工作,得由主任委員分配各項管理職務予各委員。

第七條:為推動管理業務,主任委員得視情形聘任社區內所有權人一至二人為委員會之顧問。

第八條:委員之任期屆滿前一個月,由各區委員召集該區所有權人改選下屆委員,並於交接前半個月,由舊主任委員召開新舊委員聯席會。

第九條:委員於任期中出缺者(辭職或喪失業主及業主委託之資格),應立即由主任委員召集該區所有權人補選之,補選之委員任期係為補足原委員之剩餘任期。出缺之委員為主任委員者,由其餘委員之任一委員召集委員會,推選一人代理主任委員之職務,並於委員補選後,立即召集委員會補選主任委員。

第十條:管理委員會之職責:

(一)執行所有權人大會之決議案。

(二)共有共用財產之購置、修繕、保存。

(三)公共基金之預算擬定、收取、保管、運用。

(四)停車場、頂樓、、樓梯、中庭、游泳池、健身房、大門、管理室、圖書室及其餘共有共用設施之使用管理。

第十一條:本會之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行之。

第十二條:本會三個月召開一次,惟三分之一委員連署或主任委員認為有必要時,亦得召開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任主席,惟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第三章監察人

第十三條:本社區設監察人一人,監督委員之職務執行。

第十四條:監察人之產生,由各區選舉委員時,一併推選一人為候選人,而由所有權人大會選舉之。

第十五條:監察人於監督之必要範圍內,得於委員會聽取各項業務報告,並隨時檢查委員會之各項紀錄、帳冊、報表,各委員不得拒絕之。

第十六條:監察人出缺者,不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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